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1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责任制,本单位理事会是本单位的议事和决策监督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孙中山大元帅府旧址及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征集、保管、陈列、宣传、研究孙中山大元帅府相关历史文物;
(二)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相关工作;
(三)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范围。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支部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 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制定《中共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支部委员会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指引》等,确保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馆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划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博物馆相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加强党建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二)评定本单位的使命、宗旨,并协助其实现;
(三)制订及修改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五)评定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沟通协调本单位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单位事业的支持;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下届理事会的组建,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不直接参与博物馆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采用委派、推选或征选方式产生。其中,上级主管行政单位代表1人,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派;本单位代表4人,包括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职工代表;社会公众代表6名,人员来自文博界、教育界、法律界、传媒界、博物馆服务对象等,以上均由本单位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代表担任,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名理事长人选,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理事属于非领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博物馆事业,能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单位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不得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单位正常运作;
(四)及时向本单位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五)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增补理事人选,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产生新增补理事。增补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十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刻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
(四)提名或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人选,审议决定理事的任免;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本单位推选产生,对理事会的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会议分为支委会议、馆务会议。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党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馆长、副馆长,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举办单位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理事会、监事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文物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持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四十三条 依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穗编字〔2013〕223号),馆设内设中层部门共4个,分别为:办公室、陈列研究部、文物保护管理部、保卫部。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会务、督办、机要、档案、保密、法治、后勤保障等行政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登记工作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组织起草规章制度,承担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馆内保洁、绿化、工程人员的管理,负责财务工作、人事工作。
(二)陈列研究部。负责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建设、统一战线基地的相关工作。推动、落实博物馆陈列展示、宣传教育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博物馆间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研究等业务工作交流。推进文化旅游资源利用,统筹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负责馆网站、微信、微博等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内容的审核、网络安全工作。负责馆内宣教人员的管理。
(三)文物保护管理部。负责藏品征集、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藏品保护管理制度,负责藏品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保卫部。负责馆的安全保卫工作。统筹节假日值班、平安创建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馆内安保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参观及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文物展品、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电话服务热线,对馆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在做好对广州大元帅府旧址保护的基础上,开展常设和临时展览,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展览、参观、休闲服务;
(二)征集和收藏、保管相关文物,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展广州大元帅府旧址相关历史和人物的研究工作,进一步挖掘历史文物故事;
(四)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教育功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展示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出具接受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受赠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使用受赠藏品时,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标明其来源。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馆内审小组,依据《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财务管理制度》《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收支管理制度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收支组织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登记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规定应对外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23年 10月18日经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30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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