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科研队伍建设,完善科研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特设立“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的学术机构,对与纪念馆有关的学术事务行使审议、评定、咨询、指导等职能。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5人以上,由本馆和外聘专家组成。本馆委员由取得文博高级资格的在编在职人员担任;外聘委员为与纪念馆相关研究领域成绩突出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馆领导班子提名,在馆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和秘书各1人,秘书可由非学术委员会人员担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议本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估材料;
(三)审定本馆科研课题的立项;
(四)审议本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五)审议本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六)筹划馆内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七)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书籍或刊物;
(八)受馆领导班子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九)其他有关学术科研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六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
2021年6月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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