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接受社会捐赠,可包含各类实物物资、赠款、艺术品、文物及其他对本馆办公运行、免费开放、展览展陈、文物保护、藏品保管等有实用价值的物资,且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馆捐赠的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的资产。
本馆的文物、艺术品的征集、捐赠具体办法,按照《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执行。
二、捐赠接收工作机构。在馆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文物保护管理部负责文物、艺术品等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陈列研究部负责图书、期刊、手稿等类型的文献资料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其他的社会捐赠或资助(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捐赠品应当具有价值,捐赠人须保证捐赠品来源合法,所有权、支配权明确。
四、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本馆提出捐赠意愿;
2、本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允诺方式,明确捐赠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等问题,进行科学分类,登记造册、入库存档,妥善保管;
3、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五、如涉及捐赠品的价值核算,由本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六、对捐赠的奖励
1、向捐赠人颁发感谢状(感谢信)或纪念证书等;
2、捐赠品用于收藏、展示、教育及运行等方面,应标注捐赠者有关信息,或进行其他的有关说明;
3、双方协商的其他奖励方式。
七、捐赠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须服从本馆的统一管理;捐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得干预本馆的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
八、本馆所实施的捐赠活动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文物管理的规定,捐赠品如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则计入本馆资产管理系统,文物资产等计入藏品管理总账。
九、严禁将捐赠品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将捐赠品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本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负责解释。
十一、本修订办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3-06-15
点击数:1337
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