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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府资讯

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18号。

第四条  本馆举办单位: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五条  本馆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馆建馆宗旨是保护广州大元帅府旧址,建设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弘扬孙中山先生的伟大革命精神,为国家文博事业的发展和统一战线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本馆在做好对广州大元帅府旧址保护的基础上,开展常设展览和临时展览,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展览、参观、休闲服务;同时征集和收藏、保管相关文物,开展对纪念馆历史和人物的研究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推广展示活动,开展与其他文博同行、孙中山纪念地等管理机构的交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三  理事会

第八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划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博物馆相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加强党建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二)评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协助其实现;

(三)制订及修改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五)评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下届理事会的组建,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通过委派、推选、邀约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一)政府代表1名:由本馆举办单位相关处室人员担任。

(二)本馆代表4名:党支部书记、馆长、副馆长为当然理事。当党支部书记、馆长、副馆长总人数不足4人时,其余理事通过全馆大会在本馆职工中推选产生。

(三)社会代表6名:人员来自文博界、教育界、法律界、传媒界、博物馆服务对象等,以上均由本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不直接参与博物馆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本馆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需要连选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理事属于非领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博物馆事业,能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四)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五)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六)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2次或累计3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增补理事人选,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产生新增补理事。增补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章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代表担任,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名理事长人选,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此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含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刻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

(四)提名或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人选,审议决定理事的任免;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全馆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从本馆中层职工挑选提名,理事会任命。设秘书2名,由秘书长在本馆职工中遴选或由本馆全馆大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八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本馆推选产生,对理事会的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负责监督理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博物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第九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理事会。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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